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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这份征求意见稿,可能让货主说怎么报就怎么报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发布时间:2026-05-18 10:43:27      点击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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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报关行应对8类申报事项进行审查。该公告若出台,将对代理报关服务、货主配合等产生一定影响,建议进出口收发货人、代理报关行提前熟悉了解。文末附意见稿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理审查基本要求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审查标准

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具体审查内容

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审查:

(一)审查委托关系

根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审查收发货人资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委托代理报关关系的真实性。

【关务小二观点:此项审查是双反合作本应尽责之事,但“收发货人的资质”会涉及多种多样,对于能联网或公示的证件,报关行通常能审查清楚,但也可能有部分资质未联网或无公开的官方渠道可查的,则有一定的审查难度。】

(二)审查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

审查进出口货物品名、数(重)量、规格型号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是否相符。

【关务小二观点:过往确实有类似明显重量不合理的低级错误申报,例如:某企业将衬衫的单件重量申报成X千克,这是明显超出常识的,为此业务部门也将这些类似的预警判断纳入业务参数进行管控。

(三)审查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

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与进出口货物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关务小二观点:审查HS编码、CIQ代码,属于平时申报过程中要进行的常规复核,但对商品归类水平有专业挑战,报关企业需储备相关归类专业岗位。文末深入解读公告影响的部分将提到相关观点。】

(四)审查商品价格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申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收发货人提供相关资料。

【关务小二观点:海关有进出口贸易大数据,包括历史价格,但报关行没有这些数据,特别是对一个新的刚合作的企业,更是掌握不了过往商品价格情况,仅能从货主提供的基本数据进行初步了解。此出总署使用“对明显不合理的”进行阐述,应是有容错空间的,但企业不可以这样的容错换取通关便利。】

(五)审查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根据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审查收发货人提供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有关信息是否一致。

(六)审查商品原产地

进口货物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单据;进口货物涉及特别关税的,应当审查原产地证书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还应当审查原厂商发票等有关资料。

【关务小二观点:对于适用各类税率所需要的适用证明文件,这点是相对好做到的。但对于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产品的“审查原产发票”定义,报关行可能只能尽到义务要求提供原厂发票、采购合同等资料,是指审查原厂发票的真实性还是审查其他何种方向?建议正式公告或配套实操细则中明确。】

(七)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对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应当审查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的信息与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监管证件是否相符。

(八)审查逻辑关系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关务小二观点:这项要求非常考验报关行的实操经验,否则申报过程中出现众多弹窗提示或退单改单或补资料的问题就很常见了】

四、跨境电商特殊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参照本公告要求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五、审查发现异常的处理

报关企业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并经收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关务小二观点:这是海关总署向所有报关行叮嘱的“救命话”!各位报关员请写到小本本上记牢!】

六、出口管制物项审查要求

报关企业应当审查出口报关单申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审查认为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当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补充提交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出具的答复材料,或者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作出合理说明,并经出口货物发货人确认后再行申报。

七、拒绝委托或终止委托的情形

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报关企业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办理已接受的委托业务。

报关企业发现收发货人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有权向海关举报。

八、举证责任与资料保管

报关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证明其已经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

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报关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报关企业依据本公告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提交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的,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九、信用管理与法律责任

海关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举报违法嫌疑、妥善保管资料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报关企业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而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在申请高级认证企业或者认证企业时,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

报关企业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对收发货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海关予以处罚,并依法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报关企业规范管理,维护进出口秩序,充分发挥委托代理报关专业服务在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对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系统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报关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使广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获得了更为便捷、高效、具有竞争力价格的专业服务。但是,由于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报关企业为攫取不当利益,漠视法律义务、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诸多行业乱象,亟待予以规范管理。

现行《海关法》规定了报关企业的合理审查义务。在此基础上,《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为督促和指导报关企业切实履行专业职责、落实法定义务,海关总署在上位法框架下制定《公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审查内容和要求,合理划定报关企业义务边界,旨在促进报关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告(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

(一)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细化审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督促引导报关企业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促进报关行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二)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相平衡

《公告(征求意见稿)》针对实践中因审查义务不清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争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衔接海关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守法便利与违法惩戒双向措施,实现报关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监管与操作可行相统一

《公告(征求意见稿)》既加强了海关监管,规范了申报行为,又充分吸纳了报关实践经验,参考《代理报关服务规范》(GB/T37518-2019),将合理审查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的具体指引,便于报关企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合理审查的具体内涵

《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报关企业应当运用报关专业知识,以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收发货人委托报关的事项进行内容核对和相互印证。报关企业在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基础上,即可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细化重点申报要素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细化合理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1. 1. 明确报关企业应当对委托代理报关关系进行审查,防止非法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2. 2. 明确报关企业对品名、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价格、原产地、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等重点申报要素及证件的审查要求
  3. 3. 审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所列明的报关单申报项目之间,以及申报项目与相关单证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
  4. 4. 强调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应当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三)强化对高风险企业及货物的审查要求

《公告(征求意见稿)》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地、入境/离境口岸与收发货人备案地均不相同的企业,报关企业应当对生产销售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的信息与单证、单据是否相符进行核对。对于单证信息、申报项目等明显异常的,或者经审查后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企业应当要求收发货人补充材料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四)明确报关企业应当拒绝"接单"的情形

《公告(征求意见稿)》强调,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或者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过程中,对于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资料、单据、单证或者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委托;同时,对委托事项存在违法嫌疑的,鼓励报关企业向海关进行举报。

(五)明确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和应当履行资料保管义务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海关工作需要,报关企业应当提交证明其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关资料、单据、单证,并强调报关企业法定保管义务。报关企业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海关依法予以认可。

(六)建立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守法便利和违法惩戒机制

《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海关将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状况评估,对报关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守法便利,对于因收发货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报关企业拒绝委托、终止委托或者依法举报的,海关优先实施信用培育和认证。实施违法惩戒,明晰法律责任,对于报关企业未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违法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意见稿解读

这份《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如果正式实施,将把报关行(报关企业)从过去“被动接单、代录入”的角色,正式转向“专业审核、实质把关”的责任方。这对报关行的经营模式、风控能力和法律风险将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从核心要求变化实际影响两个维度进行解读:

一、对报关行提出的核心新要求

1. 审查标准从“形式审查”升级为“实质审查”

  • 旧模式:只要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齐全、格式正确,报关行即可申报。
  • 新要求:必须运用**“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不仅做到“单单相符”(发票、箱单、合同之间一致),还要做到“单证相符”(单证与海关监管要求相符),并对价格合理性、逻辑关系等进行“相互印证”**。
  • 关键点:不能机械核对,对有疑点的单据(如价格明显偏低)必须主动追查。

2. 审查范围大幅细化,新增多项“必查项”

意见稿第三条详细列明了8项审查内容,其中对报关行构成挑战的有:

审查项目
具体要求
对报关行的挑战
商品价格
审查价格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收发货人提供资料
过去只管“申报价格与合同一致”,现在要判断价格合理性,涉及行业常识
原产地
享受优惠税率时,须审查原产地证书、直接运输单据;涉及反倾销的还要审查原厂商发票
需熟悉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规定,核实链条更长
消费/生产单位
当申报地、口岸、备案地三者均不同时,须审查实际消费/生产单位信息是否相符
直指“异地买单报关”“挂靠抬头”等灰色操作,报关行需识别实际货主
逻辑关系
审查报关单各项目之间、项目与单证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如毛重/净重比例、数量与包装方式、HS编码与品名是否匹配等

3. 新增“拒绝接单”与“终止委托”的义务

  • • 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收发货人不能提供必要资料,或报关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委托事项涉嫌违法的,应当拒绝委托或终止办理
  • • 这意味着:不能以“客户要求”“习惯了”为由继续申报可疑业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 强化举证与保管责任

  • 举证倒置倾向:海关要求时,报关行必须提交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核对记录、沟通记录、要求客户补充资料的邮件等)。
  • 保管义务:相关资料须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否则面临处罚。

5. 明确出口管制物项的审查要求(意见稿第五条)

  • • 报关行须主动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可能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如军民两用物项)。
  • • 若无法确定,须要求客户提供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甚至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答复材料

二、对报关行的实际影响分析

正面影响:优胜劣汰,合规者受益

  • 合规溢价能力提升:能够真正履行实质审查的报关行,将与“低价录单代理报关”的公司拉开差距,客户愿意为专业把关去支付更高费用。
  • 获得海关信用红利:意见稿第八条明确,因拒绝违法委托而举报的报关行,在申请高级认证(AEO)时优先培育和认证。合规表现将直接挂钩信用等级,享受更低查验率、更快通关等便利。
  • 行业规范整顿:靠虚假申报、打擦边球生存的报关行将被迫退出或转型,市场集中度有望提升。

挑战与风险:责任加重,违规成本大幅上升

  • 法律责任风险显著增加
    • • 如果未按要求审查,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海关将予以处罚并调整信用等级
    • • 处罚从警告、罚款到暂停甚至撤销报关资质;信用等级下调将直接导致客户流失。
  • 经营成本与工作流程需调整
    • 人力成本:需要配备更有经验的报关员,能判断价格合理性、原产地规则、出口管制等专业问题。
    • 流程成本:需要建立内部复核机制,保留审查证据链(沟通记录、客户确认函等),工作量明显增加。
    • 技术投入:可能需要引入辅助核查系统(如逻辑校验、价格数据库比对、管制物项筛查工具)。
  • 客户关系面临考验
    • • 过去“客户说怎么报就怎么报”的模式不再可行。报关行需要向客户解释新规,要求客户提供更完整的资料。
    • • 对于不配合、资料不全或明显异常的客户,报关行应敢于多询问或理性拒绝,否则风险自担。过往也不乏因报关行缺少审查导致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例。
    • • 部分习惯了“简单操作”的客户可能转向其他报关行(通常是那些仍敢冒险的公司),形成短期的市场分流。
  • 跨境电商业态的特殊压力
    • • 意见稿明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货物量多、货杂、单次价值低,逐单审查成本极高,对涉足跨境电商的报关行是较大挑战。

三、报关行的应对建议

  1. 1. 立即开展内部差距分析:对照意见稿八项审查内容,评估现有操作流程存在哪些缺口。
  2. 2. 修订标准化作业流程
    • • 制定“接单前必查清单”;
    • • 设置“价格合理性”“逻辑关系”等复核节点;
    • • 建立“存疑货物处理流程”(要求客户补充材料并书面确认)。
  3. 3. 完善留痕机制:所有核对、沟通、确认环节应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作为已履行审查义务的证据。
  4. 4. 培训与人员配置
    • • 对报关员进行商品归类、价格审核、原产地规则、出口管制等专题培训。
    • • 设立专门的风险审核岗位。
  5. 5. 建立客户筛选与淘汰机制:与高风险客户提前沟通新规要求;对拒绝配合的客户,主动终止合作。
  6. 6. 关注正式公告:意见稿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2026年5月20日截止提交意见),正式公告可能有调整,以后续总署公告为准。

这份意见稿标志着报关行的核心价值从“操作速度”转向“合规把关”,从“客户代理人”变为“海关监管的协作责任人”。

合规能力将不再是成本负担,而是核心竞争力;反之,漠视审查义务的报关行,将面临行政处罚、信用降级和被市场淘汰的三重风险。

 

来源:关务小二编辑整理自海关总署,解读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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