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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否意味着,当公司注销后,与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均归于灭失,债权人举债无门呢?
基本案情
某教育咨询公司主要经营教育咨询服务等各项业务,于2026年3月注销,被告余某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2025年10月,基于普通话报考之需,原告孙某向指定账户付款5000元,以接受普通话报考服务。2025年11月,原告孙某因故决定不再接受服务,并要求退费。2026年1月,双方协商一致退费3000元,但该公司至注销仍未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余某辩称,该债务系公司债务,与其无关,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审理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公司注销前已履行清算程序,应负的清算义务并未完成,即使如被告辩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该公告的主体及形式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未履行对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公司债务并不因形式上的注销而灭失,原告向作为公司股东的被告主张款项退还,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主体适格。
法院判决:被告余某退还原告孙某服务费用3000元。
法官说法
提醒广大公司经营者,公司注销必须以依法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不仅不能免除债务,反而可能使股东个人面临被追责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若遇到债务人公司违法注销的情形,可以依法向原公司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制度旨在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而非为逃避债务提供通道,依法经营、诚信履约,方为企业长久发展之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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