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企手中往往沉淀着大量长期未被有效利用的数据——管网运行记录、公交轨道客流、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水务燃气计量、文旅票务与商圈消费、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记录、产业园区能耗与产能信息。这些数据产生于日常经营和公共服务过程,存储于分散系统中,既未进入资产负债表,也未形成对外供给能力,属于典型的“有资源、无资产”状态。2026年是“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随着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以及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进入试点推广阶段,数据由资源向资产、由资产向经营业务的转化路径已基本清晰。对地方国企而言,这不仅是新增一条收入曲线,更是推动其从“资产管理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变的市场化转型新支点。
过去数据难以资产化,症结在于权属不清、价值难量、流通不畅。当前这三项约束正被系统性解除。“数据二十条”确立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结构性分置,已从原则走向操作。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明确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与登记系统,建立“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闭环,并设置不予登记负面清单。关键在于,登记凭证可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且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当采信,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这意味着,地方国企首次拥有了全国互认的数据权利凭证。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数据资源可按持有目的和业务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或在开发支出中列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披露;《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确立了全链条管理框架,强调对需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资产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提供了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及数据质量六维评价(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的操作依据。三者共同构成“确认—计量—披露”的完整链条,同时也划定了边界:入表以成本初始计量为主,账面金额不等同于市场价值,严禁以估值替代计量、以概念包装资产。“数据要素×”行动累计发布数百个典型案例与行业场景指引,提前超额完成打造300个以上典型场景的目标;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国数政策〔2026〕6号)进一步明确各类机构功能定位,支持多元流通形态。对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地方国企尤为重要的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2025年3月1日施行)明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可参照该规范程序授权使用;配套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与收益分配规则,则解决了“能不能收钱、按什么标准收钱、收了怎么分”的现实问题。并非所有数据都适合资产化。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数据,必须同时满足合法来源、权属清晰、质量可控、场景可行、安全可管五项前提。在此基础上,地方国企的可盘活存量大致分为三类:这是地方国企最具规模优势且最易标准化的资产。计量抄表、管网压力与漏损、线路客流与运力匹配、设施运维工单等数据,时间跨度长、连续性强、覆盖全域,在金融服务、城市治理、保险精算、节能改造等场景中具有稳定需求。规范层面已为其预留了参照授权运营程序的通道,前提是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完成匿名化或取得合法授权,并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交通物流、工程建设、商贸文旅、医疗健康、农业与园区运营等领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数据,属于企业数据资源范畴。《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数资源〔2024〕125号)明确,企业对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相应数据权益,鼓励“授权使用、分享收益”,并支持通过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置换等方式流通。此类数据的优势在于商业属性强、定价灵活;难点在于历史合同中的数据权利约定不清、跨主体数据融合时的授权链不完整,需要先行开展合规补正。已取得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资格的地方国企,其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本身即构成新的资产形态,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并进入流通环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这一限制决定了其业务定位应是“高质量供给方与平台运营方”,而非垄断全部价值链。建立覆盖全级次企业的数据资源目录,按GB/T 43697-2024《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开展分类分级,识别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形成差异化的流通与防护策略。同步推进GB/T 36073《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贯标,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与“决策层—数据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三级治理架构。这一步产出的是台账与清单,也是后续一切工作的合规底座。重点核查三类事项: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基础(法定职责、合同约定或个人同意)、授权链条的完整性、衍生数据的权利边界。对满足条件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展数据产权初次登记,取得全国互认的登记凭证;后续发生流转、变更或到期时,及时办理转让、变更、续期与注销登记。登记并非终点,而是进入市场的前提条件。优先选择需求明确、付费意愿清晰、数据可得且风险可控的场景切入,例如普惠金融核验、供应链协同、设施预防性维护、能耗优化、文旅客流预测等。技术上采用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去标识化等手段,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使用可控可计量”。产品形态应以模型调用、核验服务、分析报告、接口服务为主,避免直接交付原始数据集。按照会计规定归集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等环节的直接成本,严格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仅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予以确认;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实践中须保持克制:入表的目的是真实反映经营实质,而非修饰报表。财政部相关文件已明确要求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也明确提出,应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化不当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数据属性选择差异化路径: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按规定有条件无偿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依政府指导价管理收取运营服务费,实行“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企业自有数据则可自主定价、按贡献分配。收益分配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并在协议中明确比例。此外,登记凭证还可用于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资本运作,为轻资产型地方国企拓宽增信渠道。许多地方国企前期投入不小却成效有限,根源在于将数据工作等同于系统建设。数据资产化的本质是经营行为,必须在组织与机制上作出相应调整。数据业务应单独建账、单独考核,成本与收入可追溯,避免混入信息化建设支出而无法衡量投入产出。将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纳入企业战略与年度经营目标,与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分类考核相衔接,对探索性业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破解“不敢投、不愿试”的困境。严格落实“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运营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数据;实施机构强化内控审计与全链路监控,定期开展运营成效评价并建立退出机制。遵循《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部署,依托可信数据空间与产业链上下游共建共用,带动中小企业用数创新,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建设。一是把入表当作最终目的。账面数字无法替代真实的现金流,缺乏场景支撑的入表只会增加审计与合规风险。二是把数据当商品直接售卖原始数据。这既违反“原始数据不出域”的监管要求,也容易触碰个人信息保护与商业秘密的法律红线。三是重平台建设而轻场景落地。没有明确付费方与复用频次的产品,难以形成可持续的业务模式。四是权属未清便急于登记交易。来源不明、授权缺失或存在权属纠纷的数据,属于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范围,强行推进将导致后续交易与融资无效。五是忽视持续运营。数据价值具有时效性,质量会衰减,场景会迁移,登记需续期,级别需动态更新。一次性项目思维无法支撑长期的资产运营。让沉睡的数据变成活的资产,核心不在于技术手段的堆砌,而在于生产关系的重构:将散落在各系统中的记录转化为权属清晰的权利,将权利转化为可计量、可交易的资产,再将资产转化为可持续的经营性业务。对地方国企而言,这条路径同时回应了两个现实命题——如何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前提下盘活存量资源,以及如何从依赖特许经营与财政关联的传统模式,转向依托要素供给与场景服务的市场化竞争。“十五五”规划纲要已将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纳入总体部署。未来一至两年,正是地方国企完成数据资源目录化、权利凭证化、产品场景化、计量规范化布局的关键窗口。起步宜稳不宜快,切口宜小不宜大,但方向必须明确:数据只有进入流通、进入场景、进入报表,才能真正成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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