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https://sjcqdj.nda.gov.cn)上线试运行。至此,自2026年7月1日《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印发以来,“统一登记对象、统一登记类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审查标准、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系统”的“六统一”要求全面进入实施阶段。国家数据局政策和规划司司长栾婕表示:“总体来看,登记系统上线、登记机构公布等一系列进展,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正式落地实施。”伴随制度落地,本机构数据产权登记代办服务同步上线,面向企业提供从材料准备到凭证核发的全流程协助。
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框架由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确立,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与“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在此基础上,《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依据,将“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转化为可登记、可审查、可公示的权利形态。长期以来,数据登记领域存在多种登记并存、标准不一、区域互认不足的问题。经营主体为规避风险往往重复办理多类登记,证明成本高企。《指引》明确“一次登记、全国通用”,将原本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重复开展的合规证明成本,集中转化为一次性的登记行为。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负责汇集各地登记机构的登记结果。企业在一地办妥的数据产权登记,在全国范围内均获认可,无需重复登记。公众可通过该系统查阅全国所有数据产权登记的公示信息,无需再分头前往不同机构、不同渠道查询。系统提供统一的查询核验入口,输入凭证编号或相关标识即可完成验证。栾婕指出,数据产权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验将更加便捷;在数据流通交易等场景中,相关方能直接通过官方渠道确认权属凭证效力,有效减少权属纠纷。登记凭证由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统一制发,样式、编码全国统一,加盖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凭证内容与系统存证信息不一致的,以系统存证为准。首批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的机构已按统一规范开展登记,结果同步汇集至国家系统。系统上线首日即有56份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向社会公示,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指引》第三十一条明确,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是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有效证明,可在以下场景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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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交易双方数据权属的证明,厘清权属边界,减少重复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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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指引》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国家数据局明确表示,将持续拓展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纠纷解决等场景中的应用,并推动其在司法、金融领域形成更广泛的采信力。面向可进入市场流通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项权利相互独立,可申请登记一项、两项或三项。遵循自愿登记原则,合法合规取得的数据均可申请。《指引》第二十二条列出负面清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未解决权属纠纷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共数据方面,党政机关履职产生的政务数据仅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不进行产权登记;授权运营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后可开展产权登记。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覆盖数据产权全生命周期。其中初次登记为其他各类登记的前置基础;凭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到期前六个月内可提交续期登记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登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除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特殊情况外,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后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产权明确性进行合理审慎审查;符合条件的设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接受社会监督,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存证并核发凭证。为帮助企业高效、规范完成登记,本机构推出数据产权登记代办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以下环节:- 登记可行性评估。依据《指引》登记对象与负面清单,对拟登记数据集的权属来源、授权链条、个人信息与安全合规状况进行前置研判,出具是否适宜登记的判断意见,避免无效申报。
- 权利类型与范围界定。结合企业实际使用与对外提供方式,协助界定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申请组合与权利边界,确保登记内容与业务场景一致。
- 材料编制与规范整理。按统一申请表模板及登记机构审查要点,组织数据名称、规模、类型、更新周期、应用场景、来源合法性证明、授权文件等材料,确保数据描述真实可验、无歧义。
- 流程跟进与异议应对。代办受理、补正、公示等环节的手续;如公示期内出现异议,协助准备说明材料与权属佐证。
- 凭证核验与应用衔接。凭证核发后,指导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进行核验,并协助将凭证应用于数据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后续场景的材料准备。
数据产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收费,不得将评估、咨询、交易等服务设为登记前置条件。本机构代办服务为企业自主选择的辅助性服务,不构成登记前置条件,亦不替代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凭证系对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与证明,不创设新的权利;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登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尽早布局初次登记。初次登记是转让、变更、续期、注销的前置基础。已有对外流通、入表或融资计划的数据资源,宜优先完成初次登记,避免临事仓促。
- 重视数据来源合规证据链。采集生成、协议取得、自动化程序收集公开数据、衍生创造等不同来源场景,对应不同的审查要点。授权完整性与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是审查重点,也是不予登记的高发原因。
- 关注凭证有效期与续期窗口。凭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续期申请须在到期前六个月内提出。建议建立台账管理,防止凭证失效影响后续交易与融资安排。
- 善用统一核验渠道。交易相对方提供的登记凭证,应通过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核验真伪与内容一致性,并以系统存证信息为准。
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已正式落地实施,“一次登记、全国通用”的通道已经打通。企业宜结合自身数据资源状况与业务规划,尽早完成权属梳理与登记安排,使数据资产在流通、入表、融资等环节具备可核验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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