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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dvisory
常规退出:友好商定的股权流转
股权转让
(第71条、第84条)
向其他股东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份公司场景下,法律同样不作限制,允许自由转让,具体规定见《公司法》第84条。
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有限公司中,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新《公司法》已删除同意权的规定,仅保留优先购买权(见《公司法》第84条)。
股份公司则倡导资合性、公开性,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公开市场抛售股票
(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东,可通过二级市场抛售股票的方式退出公司,此方式虽无法条直接规定,但为市场通行做法。
包括:IPO上市退出,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等情形。
减资退股
(第224条第三款)
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方式,俗称“退股”。
旧公司法未明确减资的具体方式,但新《公司法》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非等比例减资,即定向减资。
特定情况包括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如果股东欲通过定向、不等比减资方式退出公司,必须符合至少一个前提条件:1.法律另有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所以各位老板如果想清除不听话的股东或者想从某个公司退出,你需要首先看公司的章程中有没有定向、不等比减资的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有没有可能事后全部同意定向、不等比减资?
这里一定要注意,定向、不等比减资并非2/3表决权通过事项,而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需要100%的表决权。
注意:减资需要严格履行通知、公告义务,避免程序瑕疵引发诉讼。
公司章程特别约定
(第71条第四款)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约定。
股东之间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定的股权转让条件、程序及后果,这些约定将优先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适用。
例如,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在股东离职、特定事件发生时或满足其他条件时,股东必须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并明确转让价格、程序等具体事项。
离婚分割股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关系发生破裂,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共有财产出资的分割也会导致股权变动,
如果分割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一方不是股东的,则其取得股权的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部第三人转让的相关规定。与继承不同的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适用夫妻分割共有出资的场合,因为共有份额的分割不是无偿的,存在对价。
无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是通过继承、夫妻财产分割等形式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不仅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会导致第三人进入公司改变公司股东会的人员组成,对公司会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公司股东的退出事由和退出程序作出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召开股东会就股东转让股权方面进行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股东的进入与退出。
股权继承
(第90条、第1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发生死亡后,继承人虽然对股权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但并不当然享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若继承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则出资的继承在效果上相当于内部转让,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无需其他程序;如继承人原来不是股东,则相当于外部人进入公司,为保护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应该以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为要件。此外由于继承财产不存在对价,所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此场合。
常见的股东退出的计价方式有:
1.零元退出,这种方式最好理解,就是人走股留,并且不支付任何对价。
2.全额退出,这与零元退出相对应,投多少退多少,没啥损失。
3.按比例退出,所谓的按比例退出一般是指按照股权退出的时间与锁定期的比例进行退出。比如锁定期三年,第一年时提出退出,那么扣除三分之二,退三分之一给相应股东。
4.本息退出,即退出的时候除了退还本金还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5.投资额加分红退出,即公司产生了盈利,退出的股东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先行分红,然后再退回投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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