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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严格规范公司减资的程序,更加注重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新增禁止违法减资条款。
新公司法规定,违法减资会导致减资无效,股东需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也可能被行政处罚。
减资的一般程序:
第一,编制资产负债表;
第二,编制财产清单;
第三,召开股东会;
第四,通知债权人;
第五,公告;
第六,变更。
违法减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未编制资产负表和财产清单;
二、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
三、未召开股东会;
四、股东会未通过减资决议或未达到表决权比例;
五、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
六、未通知债权人;
七、未公告;
八、未应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
九、名为减资实为股东套现;
十、名为减资实为逃债;
十一、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
十二、减资直接弥补亏损;
十三、定向减资未经同意;
十四、减资后违规分红;
十五、减资后未工商变更。
十六、其他。
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恩公司)支付货款77万元;同时要求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恩公司)、冯军在19,000万元减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博恩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3个股东,具体如下:冯军出资19000万元、上海博恩公司出资700万元,陈芹燕出资300万元。
案件简介:
2011年3月29日,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签订《电气电工产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11万元,已付33万元,未付77万元。
2012年8月10日,江苏博恩公的司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冯军、陈芹燕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减资19000万元(全部为冯军出资),减资后冯军不再具备股东资格。
2012年9月27日,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上海博恩公司、陈芹燕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等事项。
2016年,德力西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
作为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明知德力西公司的货款未支付,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损害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对江苏博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江苏博恩公司支付德力西公司欠款77万元;冯军在1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博恩公司在1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冯军和上海博恩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最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填补了违法减资责任空白,更加注重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但是,作为新增条款,在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股东代表诉适用,入库规则适用等。实践中需要对直接适用该条款的案例进行分析,逐步解决争议问题,明确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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