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文章内容来源于《标准合同课:常用合同卷》,梳理分析了服务合同的9个重点条款:
这里说的报酬,是指服务对价,正常是应该开发票的;费用则是指一方自行负担或找对方报销的费用。这两类性质完全不同,律师应该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条款中,报酬也常常叫作“设计费用、服务费用”,只要能与报销的费用区别开,也问题不大。这里的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报酬之外的、一般是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为是向第三方支付费用,那么费用的负担方式无非就是:一方负责向第三方支付;一方垫付对方报销。《合同编》第921条提供了一条默认规则“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不一样的、更加明确的约定。服务类费用负担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合同中不作约定是不合适的。总的来说,服务类合同中的费用负担一般原则是:明确哪些项目由委托方承担,其他则由服务方自行承担。——这与《合同编》第921条的默认规则不一致,但却符合常理。因为服务方自己可以控制成本,“由能够控制的一方兜底”,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合同沟通中,委托方应当询问、服务方应当介绍,服务过程中除了约定的报酬之外,还会涉及到哪些费用。有经验的律师也应该能够估计到这类服务会涉及到哪些费用,如果不清楚就应该询问当事人。然后,律师在合同中把这些费用由哪一方负担明确下来,同时再约定兜底条款(例如“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这是很常见的。此时一般会在服务报酬条款中增加约定:该评估费用已包括乙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金、服务费、评估审批手续费、交通费、通讯费、住宿费等费用,甲方除支付本条款约定的评估费用外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种模式:明确部分项目由委托方承担,其他由服务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但是因委托方要求需要到 以外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或报销。
由委托方负担或报销时,差旅费用标准不应超过一般商务差旅费用标准,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种模式:主要由委托方承担,但往往需要约定一定标准,或者事先经委托方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或报销。但是:
(2)由委托方负担或报销时,差旅费用标准不应超过一般商务差旅费用标准,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如果委托方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这一部分费用,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从服务方的角度,可以没有兜底条款。但从委托方的角度的,应该加上兜底条款,约定由服务方自行承担。如果整个服务合同是一个较大型的服务项目,而不是零散的订单式服务,也不是继续性合同(例如长期保洁服务、顾问服务、保安服务),则一般需要在合同中体现出主要的交易流程。比较典型的是:大型设计服务。沟通服务方案-确认签约-【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N阶段】-【后期配合】-合同履行完成。1.在前期,双方通常会形成一个服务方案,说明具体服务内容、需求。签订服务合同的同时,会把双方确认的服务方案作为一个附件,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2.签约开始服务后,一个典型的服务阶段流程是这样的:3.服务流程条款一般在交易条款的服务内容、价款条款之后,按照交易流程顺序设置相应条款。(1)服务方的工作应有期限要求,委托方的工作可能没有期限要求。委托方有可能会一直延期甚至中止项目,这是常见的。但如果这样会使服务方损失很大(人员、设备闲置等),因此必须有所限制,可约定超过一定时间,服务方可以解除合同。(2)如要委托方提供资料,常常会要求服务方先出具资料清单。合同中可能有这种表述:“乙方自收到甲方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成果xxx报告”。此时如果遇有乙方对甲方提交资料无限制要求,则无法起算工期,造成拖延。因此可考虑限定资料内容。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提交所需材料清单,甲方按照该清单提交完毕资料后即视为甲方已提供全部所需要资料。如果在项目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甲方亦应及时提供,但乙方不得以补充材料为由延迟工作期限。乙方授权的资料签收人信息为:______。
(3)从服务方的角度,必须要对委托方的验收时间作出约定。(1)服务方有可能以委托方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即显名代理。(2)服务方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但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即隐名代理。《民法典》第926条有相关规定。大部分的服务合同并不存在真正的代理关系。即使是为一方提供居间中介,因为中介人并不代理委托方签约,因此仍无需中介人作为代理人,只需要沟通、撮合(仍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雇佣关系或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雇主或用人单位性质的责任。
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亦不代表双方建立代理或类似关系,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
上面是一般性的条款,如果希望更加明确、严肃一些,可以使用下列条款:本协议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任何性质的代理关系,乙方无权以甲方代理人、甲方代表或甲方人员的名义进行活动,更不能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为甲方设定任何义务。
如本协议之履行涉及乙方为甲方沟通信息、提交资料,则乙方必须通过声明“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为要约邀请、未经 正式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等方式,确保该文件不会在未经甲方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对于不存在代理关系的服务,建议合同标题应为“XX服务合同”,主体身份标为“委托方、服务方”,没有必要叫“委托合同”,同时要注意合同各处避免有代理关系的表述。(2)对于存在代理关系的服务合同,应控制代理权限。除了律师代理之外,这类服务在实务中主要是代表委托方向国家机关办理资质证照、申报项目、财税申报等委托代办服务。主要是明确代理事项范围,一般会采取“仅限于XXX”的表述,同时可以考虑特别约定,某些事项必须由委托方专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以外,乙方不得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或为甲方设定任何义务。
除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以外,乙方不得以甲方代理人名义活动,不得代表甲方签署任何法律文件或为甲方设定任何义务。双方确认,如有下列事项之一,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当然,上面是从正面约束,还应该从反面附上违约责任。在履行委托服务类合同过程中,服务方或委托方有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而第三方有可能向服务方或委托方主张侵权责任。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侵权风险:体力型服务、针对实物的修理加工等服务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风险:智力型服务、提供智力成果型服务等可能出现。虽然未必有效,但合同中仍可以考虑添加,在责任不清时,也能发挥一些作用。例如,承揽与劳务存在一定交叉,应通过合同的标题、权利义务安排,使合同能归类于承揽性质。如果合同属于承揽,就能依据法律法规对承揽的相关规定实现免责(一般情况下)。选择合同类型并不是简单的通过改变合同标题实现的,而是要在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上符合该类合同特征。委托合同中应特别注意代理风险: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代理风险与第三人追责风险的规定可参考《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可能就受托人的行为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要尽量避免成立代理关系,谨慎使用“委托合同”。负责该义务这一方,理应对处理过程中导致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例如约定:乙方及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导致甲方向甲方员工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两项是同时采取的,如果该义务并非由对方负责,显然也不能向对方追偿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但也有可能参照用于服务类合同的争议处理中。如果我方是委托人一方,为避免“选任”过失,一方面要尽量选择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如涉及资质则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来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合同中也可以强调受托方承诺具有相应资质。乙方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应保证乙方人员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服务、履行合同。如乙方及乙方人员认为甲方人员的指示将导致安全与人身损害风险,则应拒绝执行并说明原因,双方另行协商方案。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甲方及甲方人员的指示导致安全与人身损害为由要求甲方及甲方人员承担责任。
上面的分析主要从委托方的角度,如果是服务方,则可以考虑:对委托方来说:重点是要求服务方保证所提供的工作成果无知识产权瑕疵与侵权,否则应承担责任。对服务方来说:如果涉及到委托方提供基础资料,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该部分资料系由委托方提供,并由委托方自行承担知识产权方面责任。如果就是以知识产权为主要标的物的委托创作、开发类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肯定是重中之重,对此可参照本课程“知识产权类合同”的相关内容。这里仅针对一般合同(特别是咨询类、设计类、评估类、广告制作类等合同)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其对象并非重要的专利、商标权利,而往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并非特别重要的著作权、一般技术信息,还涉及部分肖像权授权。合同各方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所有,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任何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新产生的知识产权仍归各方各自所有,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1.适用于一般合作,合作中一般不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2.因为并不涉及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的特别约定,因此该条款本身也并不重要,没有该条款也影响很小。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典型的场景是:客户交费委托影楼拍婚纱照,如无特别约定,该婚纱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影楼所有。很多承揽、委托、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作品、信息、文档,涉及知识产权和一定人身权利(如肖像权)。关于这些知识产权和文档的使用,合同条款中大概可从“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范围”两个维度形成下列几种模式。注:上表中“委托方、受托方”分别指承揽、委托、服务、劳务等各类合同关系中的委托一方与受托服务一方。从条款的角度,可以理解为有“受托方所有”和“委托方所有”这两种约定模式,但在每一种模式下,都需要从委托方、受托方两个方面考虑对使用范围作出特别约定。- 此时合同中一般可以不作约定。因为即使没有约定,著作权也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自然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受托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 如果知识产权很重要,或者委托方需要复制使用,则应该考虑调整为“委托方所有”的模式。
- “受托方所有”可以不在合同中注明,因为即使没有约定,著作权也归受托方所有。但从受托方的角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可减少争议。
- 如果在对外推广中需要使用到委托方的肖像,则应该在合同中专门增加授权说明。
甲方拍摄、制作的幼儿或陪同家长在校区经营或活动场所的图片、视频等相关作品,所有权归甲方,甲方有权直接使用,包括其中涉及的幼儿与家长的肖像权,甲方可用于甲方的宣传推广与经营活动。家长与幼儿不得以侵犯幼儿及家长的肖像权、隐私权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使用费、补偿和赔偿。
- 受托方如果需要使用委托方的项目名称、公司名称、LOGO等进行宣传,最好也在合同中约定。不过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商业秘密,受托方在对外宣传中将委托方列为自己的客户进行说明,并不构成侵权。
乙方有权将甲方名称、LOGO、甲方项目名称等用于乙方宣传推广,但不得损害甲方形象,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承揽、委托、服务中,如果是服务成果涉及下面这些项目,一般情况下需要特别考虑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受托方提供实物成果,但包括上面这些无形智力成果在内的,同样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此时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否则依法将归受托方所有。
在约定归委托方所有的情况下,对委托方的使用范围一般无须另作约定。- 如果受托方提供这些涉及知识产权的服务,合同中可同时约定受托方提供的成果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但由委托方提供资料导致的除外。
在一般合同(不含知识产权类合同)中,如果双方对知识产权归属谈不拢,且各方均需要进一步利用、开发该知识产权,则可以采取类似下面这种约定: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均有权使用。任何一方均有权自行决定其使用方式,且使用收益归各自所有,无须向对方支付收益分成或费用。
如前所述,这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并不那么重要的交易,因此上述约定比较简单。如果是专门的技术合作开发,则一般会采取更加复杂的约定(如各自使用范围、收益分配方式)。《民法典》“承揽合同”一章中的第772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合同”一章的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对于并非典型承揽和委托代理性质的一般服务,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如果合同金额不大,或者这一点不重要,可不作约定。但此时,也不意味着服务方可随意转由第三方提供服务,只是约定不明。对于很多服务来说是合理的,特别是依赖服务方有经验的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限定服务方必须亲自完成服务。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还可以将服务方的违法转包作为严重违约行为。约定提供服务一方有权适当将自己的工作分包。此时一般应具体约定可分包的工作的范围,并约定“即使有分包,服务方仍应对合同的履行承担全部责任”。接受服务方可以加上“除明确约定的以外,X方必须自行完成服务”或类似表述。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方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委托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如果确实服务方转包,则服务方应该在合同中写明。服务类合同常常需要双方较多沟通,因此明确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服务方要提交工作成果,则必须明确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以避免委托方主张“未收到工作成果”。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邮箱、收件人)可能与联系方式中的邮箱、收件人是一致的,但仍然需要专门说明“双方确认按XX方式提交工作成果”。总的来说,服务类合同要比其他合同更多考虑到提前解除的问题。1.对于继续性服务合同,约定有权提前解除是合理的。约定双方或委托方有权提前一定时间提前通知解除,除正常结算费用之外,不再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有限制的违约责任。——这是常见的、合理的。如果不采取这种模式,那么要考虑到合同中仍隐含任意解除权,需要考虑如对方提前解除,我方是否会损失巨大。如果损失巨大则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禁止提前解除或者明确提前解除的违约责任。如果约定提前解除,就要进一步约定提前解除时的报酬支付办法。这很有可能是一个不好谈拢的问题,于是双方有可能选择合同中不作约定。但即使如此,服务方也要考虑到委托方可能行使任意解除权,需要考虑在委托方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服务方能否有所保障。3.对于“成功才付费”的合同,服务方必须“限制任意解除+约定赔偿金额”。以律师的风险代理合同为典型。如果没考虑到限制任意解除权和约定赔偿金额,会导致律师存在很大风险。(1)重点是“逾期付款责任”,其他违约责任均应从轻。因为其他违约责任主要是针对服务方的。(2)如果项目延期会造成服务方较大损失,则应约定:委托方原因造成项目延期超过XX天时,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因为:服务难以达到完全理想的程度,委托方如何使用服务方的成果不可控,有可能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服务方常常要在违约责任中明确限制违约责任。例如约定:乙方因为服务质量原因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违约金等任何项目,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0%。(1)重点是“质量不合要求的违约责任”,但是这更多的是要靠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本身的约定是否清晰,即将“服务质量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结合起来。(2)明确服务方逾期的责任。“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天数可解除+解除违约金”是常见的组合。(3)根据具体交易判断,考虑将“违反保密义务、未经同意转包分包”作为服务方重大违约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可以增加例外(如服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违反保密义务除外),可以提高上限。-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