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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可以被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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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法院强制执行,很多人认为只有房产、车辆、存款才算能被执行的财产;其实不然,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也具有财产属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其名下的知识产权也属于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范畴。

什么知识产权可以被执行?


一项权利作为执行标的,需要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财产价值;二是具有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等因与人身不可分离,且无财产内容,不能被执行;财产性权利可以使知识产品所有者依法获得财产利益,如稿酬、专利转让费等,且具有可转让性,可以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规定,常见的可被执行的知识产权主要有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著作权的财产权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及翻译权等。

对知识产权怎么冻结?能冻多久?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采取冻结措施,是防止其恶意转移、处分财产的有效方式。申请执行人在掌握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财产线索后,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接转中心现场窗口、邮寄、电子邮件、专线电话等方式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提交,承办法官核查确认财产线索属实的,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查控系统等渠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知识产权信息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冻结。

因知识产权种类不同,法院冻结的方式及协助执行机关也有所区别:冻结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专利申请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也可以作为冻结对象;冻结商标权的,人民法院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禁止转让或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内容;而著作权具有特殊性,其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且无需登记即可取得,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人民法院冻结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专利权、商标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每次续行冻结期限同样不得超过三年。

需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不能冻结。

作为执行标的的知识产权怎么变现?


被执行人所有的知识产权财产权被依法冻结后,其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出卖财产权换取价款,用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在拍卖、变卖前,人民法院会依法确定知识产权的处置参考价,实践中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常见方式为当事人议价及委托评估,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人民法院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处置参考价,评估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

确定参考价后,将正式启动财产变价程序,主要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如京东拍卖、阿里拍卖网站)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在二拍流拍后可以启动变卖程序。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同意,例如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又如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值过低,申请以不低于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审查不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等情形下,也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方式处置。拍卖、变卖成交后,所得款项优先扣除执行费、评估费、保全费等法定必要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不足部分可继续向被执行人追索。

此外,对于知识产权中不适用拍卖、变卖的财产权,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通过向有关单位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

知识产权上有他人权利还能被执行吗?


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可能存在共有、出质等情形,此时,知识产权仍可依法予以执行:

如果某项知识产权是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会依法通知,保障共有人的法定权利。

如果知识产权上已经设置了质权,那么处置该知识产权所得款项应当优先清偿给享有质权的债权人。对于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依然可以采取冻结措施,该冻结措施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既保障质权人权益,也可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做什么?


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执行程序高效推进,申请执行人可以:

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将自己所知晓的被执行人名下知识产权相关情况,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名称、登记号、登记机关等,通过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提交执行法院。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承担线索统一接收、高效流转、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的全流程职能,对线索甄别后,将第一时间移交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推动知识产权线索快速核查、及时冻结处置,切实提升执行质效。

关注冻结期限,及时申请续冻:

人民法院冻结知识产权的,一般会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期限届满日,以及告知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的冻结期限,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避免因冻结期限届满未续冻而导致知识产权权益流失,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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