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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打造设施农产品集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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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南疆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农协作〔2026〕83号

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喀什、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和田海关,人民银行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分行:

现将《支持南疆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26年5月22日

支持南疆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动南疆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精神,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全面提高设施农业质效,促进扩大就业,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对设施农业装备给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根据设施农业生产需求,将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设施农业适用装备,及时通过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进行发布。对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购买符合补贴范围的装备,按照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明确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条 对设施农业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给予支持

鼓励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建设和老旧设施改造提升。对实施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统筹安排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等给予支持,具体补助标准按照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要求执行。对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改造项目,按照国债资金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相应补助限额予以支持。有关县市应配套完善设施农业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落实农业用地用水用能等政策。

第三条 对设施农业发展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对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并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的,给予贴息支持;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得超过2%,单个年度单体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1%(含)的子公司,在自治区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开展原料收购和烘干、精深加工、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加工流通、冷藏保鲜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超过贷款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对建设设施农产品集散中心给予支持

支持升级打造南疆设施农产品集散中心。对通过新建或改造提升方式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具备冷链仓储物流、产品交易集散、食品安全监管、数字化信息管理、配套增值服务等功能,并配备专业冷链设施、查验平台、电子闸口、信息化系统等硬件设备,达到项目建设标准的,可统筹安排常态化帮扶、对口帮扶、协作帮扶等资金,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设施农产品出口通关便利化

全面推广“属地查检”远程作业模式,依托远程查检平台进一步压缩新疆地产农副产品查检作业时间。对中吉、中塔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推行7x24小时预约通关、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便利化举措,提升鲜活设施农产品通关效率。支持设施农产品出口,助力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条 支持设施农业吸纳劳动力就业

对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组织劳动者开展设施农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使用各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培训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产经营主体,按《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支持开展农业设施确权与抵押登记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温室大棚、仓储保鲜设施等农业设施,依法依规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颁发产权证书或经营权证明,制定抵押物推荐清单,明确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设施类型,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

本政策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已实施的设施农业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适时开展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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