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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政策服务月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股东债权出资合规认定及民营企业出资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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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李某颖与某公司工资争议案作出裁决,判令某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查明该公司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颖遂申请追加公司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提起异议之诉。

诉讼中,股东李某主张其已通过垫付公司费用的方式实缴出资221830元,提交了无签署日期、未备案的股东会决议及银行流水佐证,主张以对公司的债权抵扣出资。经查,该公司2023年成立,章程明确李某认缴出资19.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至2053年,且公司财务账册未将涉案垫付款记载为股东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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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驳回股东李某的实缴出资抗辩意见,判决追加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判令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核心理由:一是公司章程备案出资方式为货币,未依法变更为债权出资;二是无有效证据证明股东对公司享有真实合法债权;三是涉案债权未依法评估作价,不符合非货币出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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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后,规制股东债权出资不规范行为的典型案例。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允许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要求债权可估价、可转让,经依法评估作价,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公司财务正式记载。

本案裁判明确司法审查标准,杜绝股东以随意垫付费用、虚构债权的方式规避货币出资义务,守住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既规范了股东出资行为,防止股东滥用出资形式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也统一了债权出资的司法认定尺度,为民营企业股东出资合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充分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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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营企业股东出资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为防范民营企业出资瑕疵、追加被执行人等法律风险,企业及股东需规范出资全流程操作。

首先,严格恪守章程出资约定。股东必须按照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自行以垫付费用、往来款项等名义变相抵扣货币出资义务,口头约定、非正式决议均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规范非货币出资法定程序。企业确需采用债权、实物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必须先召开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并形成正式备案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出资资产、债权进行评估作价,留存完整评估报告,杜绝高估、低估资产。

最后,完善财务留存闭环凭证。所有出资款项、债权抵扣出资的相关流水、凭证,必须完整记入公司正式财务账册,明确备注“股东实缴出资”,杜绝账外出资、无记录出资。同时民营企业应定期自查股东出资情况,及时补正出资瑕疵,从源头规避股东被追加执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规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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