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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外卖配送等新用工形态广泛普及。此类用工模式在形式上常表现为接单灵活、按单计酬,且平台企业多与骑手签订劳务合同,甚至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工资。在此情形下,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究竟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近日,沂水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在符合组织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三个条件下,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新型平台用工不能仅凭“劳务合同”“按单计酬”“灵活接单”等表面形式判定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需从以下三重从属性作为核心审查标尺,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承揽合作关系:
1.组织从属性:劳动专属、业务绑定
劳动者需本人亲自完成配送工作,不得随意转包、委托他人替代;劳动者提供的劳务,必须属于平台企业常态化主营业务。若骑手同时为多家互不关联的平台零散接单、无固定专属服务关系,一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人格从属性:单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需要看平台企业是是否建立常态化约束管理机制,包含日常考勤打卡、统一派单调度、服务规范考核、奖惩评级、岗前晨会、着装装备统一管理等,即平台对劳动者实施持续性、支配性劳动管理。
3.经济从属性:报酬由平台兜底核算
需看劳动报酬是否由平台企业支付,即使平台企业委托第三方代付,也不改变支付性质。如劳动者同时在几个平台企业工作,在几个平台企业领取的工资多寡不一,且不具有连续性,则不宜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吴某只在一个平台企业提供劳动,其工资虽是由第三方代付的,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经济上的从属性。
在此提醒:
1.面向企业: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合作、承揽关系边界,不得通过更换合同名称、第三方代发工资规避劳动法定义务。确需采用灵活合作模式的,应当弱化支配性管理,不设置考勤、考核、强制派单等约束条款,明晰双方平等合作权责。
2.面向新业态劳动者:骑手日常应当留存考勤记录、工作群通知、工资流水、平台考核截图、派单记录等完整用工证据;发生用工争议后,可及时通过仲裁程序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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