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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私自添加管辖约定,罚款5000元!

一纸借条

本是借贷关系的凭证

可有人为“方便”自身诉讼

竟私自篡改借条、擅自增加管辖条款

面对法官询问还执意隐瞒事实

殊不知,法庭之上

耍小聪明终将付出代价……

一纸借条,引发管辖之争


借条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由北辰法院管辖!

这行字一开始根本没有,是你自己后来加上去的!

该案系一起事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老张诉至北辰法院,要求被告老刘偿还借款,并提交了由老刘签字确认的借条作为核心证据。原本清晰的借贷纠纷,却因借条上一行手写管辖条款引发巨大争议。

屏幕截图 2026-09-16 105616.png

老刘当庭提出异议,主张借条底部手写的“借款人如不按时还款,由出借人居住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诉讼”条款,并非签约时形成,系老张事后私自添加。但老张坚决否认,声称该条款系双方合意形成,老刘全程知情、认可。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当即向原告老张释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严重法律后果。但老张仍固执己见,坚持原有说法,拒不承认私自添加条款的行为,导致案件事实一度陷入认定僵局。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之际,被告老刘提交了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借条签署次日,原告老张曾将完整借条拍照发送给被告,该原始照片中,并无案涉手写管辖条款

屏幕截图 2026-09-16 105623.png

面对证据,老张最终承认,案涉管辖条款系其在起诉前几日,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添加


违背诚信诉讼,罚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张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辰区,其为规避民事案件法定管辖规定,在被告老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中虚构约定管辖条款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伪造证据行为,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同时,原告在法官明确释明法律后果后,仍编造理由未能如实陈述,其行为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原告老张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目前,原告已足额缴纳罚款。

以案说法

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当是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基本底线。任何试图通过伪造、变造证据,虚构事实来误导法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一经查实,轻则面临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靠事实、凭证据,耍“小聪明”只会吃大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只有坚守诚信底线、依法依规诉讼,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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