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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批数据产权“身份证”发放:一张凭证,如何把数据资源变成企业资产


9月21日,我国首批数据产权登记凭证陆续发放,56家企业和机构取得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有效证明。这是7月1日《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施行、9月11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
系统上线试运行后的首次规模化落地。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可用于数据交易、数字贸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场景。需要明确的是,登记凭证解决的是“权属可证明”,并不等同于“可以入表”或“已经估值”。

01
事件本身:从制度文本到首批凭证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围绕这一目标,两项关键动作在两个月内接连完成:
  • 7月1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共6章42条,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和登记系统;
  • 9月11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面向全国提供统一公示、查询核验服务,为登记结果全国互认提供基础支撑。经推荐和遴选程序,三家数据交易所被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
在此框架下,首批56份数据产权登记凭证于9月21日前后陆续发放并公示。获发主体涵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三类,涉及医疗健康、交通运输、信息技术、科学研究等10余个行业领域。其中,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场景的登记数据超过15份。
这一批次的意义在于,数据产权登记从政策表述转变为可办理、可核验、可公示的具体业务。

02
“身份证”登的是什么:三权分置与可登记边界


1. 权利内容: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数据产权登记不再沿用单一所有权思路,而是基于结构性分置框架,明确三项相互独立的财产性权利:
  • 数据持有权: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
  • 数据使用权: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
  • 数据经营权: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依法设立担保等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三项权利可分别申请登记一项、两项或三项。同一数据可由不同主体分别享有不同权利,且互不排斥——这也契合数据可复制、可共享、非消耗的技术属性。首批56份凭证中,相当一部分即为三项权利的完整组合。


2. 能登什么、不能登什么
登记对象限定为可进入市场化流通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实行分类处理:
  • 党政机关履职中收集产生的政务数据,以及基于履职需要委托或授权他人代为收集的数据,仅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不予进行产权登记;
  • 经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后,可办理产权登记;
  •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可在保障安全条件下办理产权登记。
同时,《指引》列明了不予登记的负面清单,包括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登记机构以书面审查为主、核实审查为辅,重点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


3. 程序与时限
登记遵循自愿原则,实行“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情形可延长。登记凭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权利人可在到期前6个月内提交续期申请。登记结果同步汇集至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

03
凭证的四类用途:流通、贸易、入表、融资
按照《指引》定位,登记凭证是数据权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主要在四类场景中发挥作用。
一是降低流通交易成本。 凭证可直接说明数据由谁持有、可用于何种用途、来源是否合规,使交易对手方无需重复审查、重复取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当采信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和重复收费。在数据权属争议中,凭证可作为权属认定的证据。
二是支撑数字贸易新业态。 “来数加工”“词元交易”等模式对数据来源与使用合规性证明的需求较强,此前因缺少权威证明导致流通不畅。登记凭证为这类跨境、跨主体的数据流动提供了合规性背书。
三是支持数据资源确认为企业资产。 凭证可作为权利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为会计确认提供可核验的权利来源。这也是本次政策落地最受关注的环节。
四是拓展融资与资本运作空间。 权利人可凭凭证开展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实现以数据换资金、换股权。

04
从“确权”到“确资”:入表的关键门槛与常见误区


1. 确权是必要前提,不是充分条件
会计上对资产的认定,取决于经济实质上的控制能力,而非权属文件的形式归属。数据资源要确认为资产,仍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此外,还需符合物理控制、收益控制、控制的排他性三项实质要求。
专家解读明确指出,持有权天然满足物理控制要件;单一的使用权或单一的经营权仅解决“获益”问题,需与持有权相结合,并在有限排他条件下,才构成充分的会计控制。 三权合一的情形控制链条最完整,入表障碍最小。这意味着,仅登记了经营权而未登记持有权的数据,未必具备入表条件。


2. 计量规则没有松动
依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相关会计处理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 一律以历史成本为初始计量基础,不得将评估值直接作为入账或调账依据;
  • 内部研发需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仅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方可计入资产成本;非研发性质支出(如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日常运维费用)不得计入;
  • 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再调整,即采用未来适用法,禁止追溯重新资本化;
  • 资产负债表中应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分别增设“其中:数据资源”明细项目单独列示,并按要求进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
财政部在年报编制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不得将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


3. 三个需要警惕的误区
误区一:拿到凭证即可入表。 凭证提供的是权属证明,而非资产确认结论。能否入表仍取决于控制权实质、经济利益流入可能性与成本可计量性,最终需经审计机构核查。
误区二:登记金额等于资产价值。 登记凭证本身不记载价值,也不构成估值结论。以评估值入账属于明确的违规行为。
误区三:登记后权利永久有效。 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且需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续期。权利失效、受限等情况属于应披露事项,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台账与续期管理机制。

05
对企业的具体建议
第一,先做盘点与合规审查,再谈登记。 梳理数据来源合法性、授权链条完整性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基础,建立可审计的数据资源台账。来源违法、侵犯个人隐私、未获授权或涉密的数据不仅无法登记,更不应进入资产化流程。
第二,按业务模式选择登记的权利组合。 以内用为主的数据,宜重点夯实持有权与使用权;计划对外许可、转让或用于担保融资的数据,须同步登记经营权。权利组合应与持有目的、业务模式及拟适用的会计科目保持一致。
第三,把成本核算前置到数据形成阶段。 按项目归集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存储、安全等环节的直接支出,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为后续历史成本计量留存完整凭证。成本归集不完整,是入表实践中最常见的障碍。
第四,关注场景而非仅关注报表。 已入表数据资产总体金额不高、披露不够全面,其深层原因在于应用场景不足和价值挖掘能力欠缺。凭证的真正价值在于打通交易、融资与合作通道,而非单纯扩大资产负债表规模。
第五,留意地方与行业的配套安排。 目前登记业务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开展,登记机构正逐步完善收费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与业务流程。企业在推进时应密切关注所在地的实施细则与行业具体要求。

06
下一步:从个案探索走向规模实践
国家数据局表示,将指导登记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更好满足各类主体登记需求,持续拓展场景应用,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加快释放。随着登记体系的完善、流通交易规则的健全以及评估方法的标准化,数据资产入表有望从当前的个案探索转向规模实践。
对于企业而言,首批56份凭证的发放标志着一条清晰路径的形成:合规采集—权属明晰—产权登记—成本计量—会计确认—披露管理。这条路径上的每一环都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也都有不可绕过的门槛。能够率先跑通的企业,获得的不仅是报表上一个新增的明细项目,更是从“重资产运营”向“数据驱动服务”转型的制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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