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中协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 电话:13809910399
创新法律服务
您可以联系我们

新疆中协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233号

■  电话:13809910399

■  邮箱:639876114@qq.com

创新法律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业务范围>创新法律服务

在何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自主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向冠县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要求李某偿还拖欠的货款。经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给付张某9万余元,分期给付,每月5000元。调解书作出后,李某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冠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法院执行

立案执行后,办案团队对被执行人李某人身及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扣押了其所有的挖掘机一辆。被执行人李某提出自行处置变卖挖掘机的请求。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释明,其同意由被执行人自主处置。办案团队对案涉挖掘机的权属及现状进行了调查,查实案涉挖掘机确属李某所有,且不存在租赁、抵押等权利负担,也不存在涉其他司法案件被查封的情形。在查实上述情况后,办案团队限李某在七日内自行找寻买家到法院现场看样、过付,将买卖款转至法院指定收款账户内,逾期未能卖出,法院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李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找到买家达成了买卖意向,买家将买卖款一次性转入了法院账户,案涉挖掘机顺利处置,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的监管之下,自行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能够省去传统司法拍卖评估、公告等繁杂的节点,大幅提升财产处置效率;二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履行义务成本,避免被执行人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的评估费、辅拍费、税费等额外支出,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三是财产的自主处置全程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确保资金安全,变价款直接由财产接收方转入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防范了脱管风险;四是财产自主处置也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给予被执行人财产自行变现的机会,避免因强制执行激化矛盾。该案充分说明,在法院严格监管下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是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与降低债务人履行成本的双赢之举,也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有益探索。

当然,在开展财产自行处置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核心要点:

一是严把审查关。在财产处置前,法院必须查明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是否涉案查封等相关情况,确保财产处置基础合法干净,不能损害其他第三人的权益。

二是严把价款关。法院对财产处置价格应当参照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审查,确保变现价格合理合情,防止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变现价款要确保始终处于法院监管之下,直接转入法院的指定收款账户中,严禁先过户再付款。

三是严把期限关。在自行处置财产前,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对被执行人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期限,超期未完成,应立即恢复强制执行,防止被执行人借机拖延。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兼顾了司法权威和善意文明,是推动矛盾实质化解、提升执行质效的有效手段,为今后类案处置提供了可推广的实践路径。


      (案例编写人:执行局 刘华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三、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  9.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9(3)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声明:文章素材来源于冠县人民法院,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感谢您的关注!



上一条:签了连带保证还款协议,债务人违约,保证人要担责吗?
下一条:没有啦!

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

新疆国际商务服务平台